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需要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
地方债务(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通过城投、平台公司间接承担的债务)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重大问题。
2015年财政部推出“开前门、堵后门”的政策之后,地方债务融资渠道逐渐脱离原先隐秘的各种影子银行和“银行的影子”,转向了公开的债券市场。这种债务融资透明化的过程对于降低地方融资成本、延长债务融资期限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券等两种主要地方债务工具均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地方债务风险有可能会通过公开的债券市场传染、放大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我国政府债务的总体负担较轻
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自然是理解其成因。我国政府债务的三个重要特点:
- 第一,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政府债务的总体负担较轻。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的广义政府杠杆率(政府债务/GDP)大幅上涨,德国的政府杠杆率最低,为70%,美国和意大利已经高达160%,而日本更是高达260%。
相比之下,2020年我国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券等三项政府债务的存量规模不到57万亿元,加上其他政府负债,政府杠杆率仅为60%。从今年的财政收支状况看,由于疫情后我国经济恢复得最快,今年上半年全部公共财政收入已经超过了2019年同期的水平,而上半年的公共财政支出却低于2019年同期。与财政收入大涨、支出下降相对应的是,截至今年6月份,中央财政在央行的存款已经高达4.6万亿元。
- 第二,我国政府债务负担呈现中央负担较轻、地方负担较重的央地不平衡特征。在其他主要经济体中,政府债务都是以中央财政或联邦财政的债务为主。例如,在单一制国家的日本,2020年中央政府债务占全部政府债务的86%;而在联邦制国家,虽然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较大,但政府债务依然是联邦政府债务为主,例如,在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2020年联邦政府债务占政府债务的比重分别为79%和64%。
我国同日本一样,都属于单一制国家,但自2009年以来我国政府债务就一直是以地方政府为主。2020年,在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券、平台贷款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府债务中,中央政府债务(国债)的占比只有34%。所以,如果不考虑货币统一、财政分散的欧元区(从统一的货币区看,欧元区各成员国的国债实际上也是地方政府债),那么,在主要经济体中,只有我国的政府债务是以地方政府债务为主。
- 第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呈现区域不平衡的特点,东部沿海地区债务负担较轻、中西部较重,发达地区债务负担较轻、不发达地区较重。仅以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这两种地方债务为例,2009年地方债务呈现出杠杆率与人均GDP正相关的关系,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杠杆率越高;但2009年之后,地方政府杠杆率已经与人均GDP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即经济越落后的地区,杠杆率越高。
根据我们的最新统计,2020年和2021年,各地债务(只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城投债券)的总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只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基金收入)之比在不发达地区高达43%,比发达地区高出10个百分点。2021年,部分省市(如西南地区的贵州、东北三省、天津等地)的总还本付息额/财政收入将高达60%以上。可以说,如果不借新还旧,这些地区基本不可能用财政收入来还本付息。而且,即使是仅仅偿还利息,有些地区也是困难重重。
风险主要来自政府债务的两个不平衡
我国政府债务的特点表明,从中央和地方的“总盘子”看,政府债务问题至少远不如其他主要经济体那么严峻,风险主要来自政府债务的两个不平衡:央地不平衡和区域不平衡,而这两个不平衡都与财政体制有关。在《金融大变革》一书中,笔者曾经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制和增长型财政体制,两种财政体制的核心差异在于政府的功能和事权划分。
在公共财政体制中,政府的角色是“守夜人”,其功能主要是为经济提供公共产品,如国防、治安以及基本的养老、医疗、教育服务等。中央/联邦和地方政府的事权按照公共品的属性进行划分,全国性的和跨地区的公共品是中央/联邦事权,区域性的公共品则属于地方事权。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公共品的属性决定了中央/联邦事权要大于地方事权:在一国内部,由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全国性的公共品需求远大于对区域性公共品的需求,特别是涉及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基本养老、医疗和教育更是属于跨区域和全国性的公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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