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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

大胆先行先试 激发发展活力 破解体制制约

航空港实验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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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博园风光摄影 马国樑 刘畅

3月1日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赋予航空港实验区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为航空港实验区未来加快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此次《条例》立法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授权、赋能、松绑的总体思路,航空港实验区各级各部门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航空港实验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该区党工委书记张俊峰说。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作为全国首个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航空经济先行区,航空港实验区自2013年3月7日获批以来,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先后出台《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支持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通过8年的开发建设,2020年,该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千亿大关,同比增长7.8%;建成区面积突破100平方公里;进出口总额突破4000亿元;郑州机场航空货运突破60万吨,同比增长22.5%,排名全国大型机场第一。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龙头作用开始显现,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增强。

随着航空港实验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由于缺乏法治支撑,航空港实验区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改革创新缺空间等问题逐步显现。“比如说,过去航空港实验区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明晰的法律地位,还需区域内的县级政府对它进行委托,在执法、审批、行政中都很不顺。”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分析说,“这次立法解决了航空港实验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就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机关,它的部门相当于省辖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部门的权力。”

张俊峰说,《条例》的施行,不仅有效解决了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发展中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等问题,还将前期探索形成的一些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用法治手段保障全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发挥航空港实验区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河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据了解,《条例》共10章6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产业与发展、投资与贸易、金融与财税、开放与合作、人才与保障、监管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在立法思路上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起草组成员、郑州大学商学院执行院长王海杰介绍,在指导思想上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的谋划和定位,将省委、省政府对航空港实验区开放发展的决策和部署法治化,强化航空港实验区的龙头作用,为我省实现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既解放思想、瞄准先进,又结合我省实际、注重立法可行;坚持了松绑、创新的原则,通过引领性立法拓展航空港实验区先行先试的合法空间,推动航空港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在立法内容上将航空港实验区成立以来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使各项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巩固深化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航空港实验区辐射带动作用。

主要亮点具体有哪些?

亮点一

一是理顺了航空港实验区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规定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是航空港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同时对航空港实验区的机构编制、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等作出了规定,推动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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